輔仁大學教育領導與發展研究所所友會組織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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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4.12.11.所友會成立社員大會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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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| 總則 |
第一條 | 本會定名為「輔仁大學教育領導與發展研究所所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 |
第二條 | 本會以聯繫會員情感,促進彼此合作及發展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 本會會址設於輔仁大學教育領導與發展研究所。 |
第四條 | 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第二章 | 會員 |
第五條 | 本會會員資格為輔仁大學教育領導與發展研究所畢業、肄業、進修之校友。 |
第六條 | 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: |
第七條 | 本會會員應履行之義務: |
第八條 |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委員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;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經除名者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三章 | 組織及職權 |
第九條 |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大會下設置委員會,委員由每一級班(含碩士班、碩士專班)推選代表擔任組成。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由委員會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 |
第十條 | 本會置會長一人,任期兩年。任期屆滿,由副會繼任會長。其職權如下: |
第十一條 | 本會置副會長一人,由大會推選,其職權主要襄助及代理會長處理會務。 |
第十二條 | 本會置監事委員三人,由大會推選,其職權如下:
一、 監事委員會工作之執行。 二、 審核年度之預算及決算。 三、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 |
第十三條 |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十四條 |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|
第十五條 | 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;委員為義務職。 |
第四章 | 會議 |
第十六條 |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|
第十七條 | 委員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|
第五章 | 經費及會計 |
第十八條 |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|
第十九條 |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二十條 | 本會每年編列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完成,經委員會審核,提會員大會通過。 |
第六章 | 附則 |
第二十一條 | 本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需由會員十人(含)以上之連署提出修正意見,經委員會審議後,提交會員大會決議。 |
第二十二條 |
本會組織章程需由會員大會表決,經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人員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